服務條款

第一條 適用範圍
  1. 飯店與住宿旅客之間簽訂的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應依據本條款之規定,本條款中未規定事項應依據法令或一般既定習俗。
  2. 飯店在不違反法令和習俗之範圍內接受特約時,無論前項規定如何,應以該特約為優先。
第二條 申請住宿契約
  1. 有意向飯店申請住宿契約者,應向飯店提出以下事項。
    • 住宿者姓名及電話號碼。
    • 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刻。
    • 住宿費用。
    • 其他飯店認為有必要的事項。
  2. 住宿旅客於住宿中,若於原住宿日期結束後提出繼續住宿請求,飯店將於其提出申請之時間點,以新的住宿契約申請進行處理。
第三條 住宿契約之成立等
  1. 在飯店同意前條所述之申請時,住宿契約即告成立,住宿時的契約內容適用飯店住宿條款。此外、透過網路申請住宿時,除飯店住宿條款外,也適用各預訂網站的使用規約。
  2. 住宿契約依據前項規定成立時,以住宿期間之基本住宿費為上限,顧客應於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飯店規定的預收金。
  3. 預收金首先充作住宿旅客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用,若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3條規定之事態時,依次充作違約金、賠償金,如有剩餘,在支付第10條規定的費用時予以退還。
  4. 若顧客未能根據第2項之規定在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預收金時,住宿契約即失效。
第四條 不需支付訂金之特約
  1. 無論前條第2項之規定如何,飯店於契約成立後,有時可能接受不需支付該項之預收金的特約。
  2. 同意住宿契約之申請時,若飯店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之預收金或未指定預收金之支付日期,應視為已接受前項之特約並處理。
第五條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1. 於下述情況下,飯店有時可能不接受簽訂住宿契約。此外、即使已簽訂住宿契約,飯店也可能謝絕住宿。
    •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之規定時。
    • 因客滿而無空餘客房時。
    • 認為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可能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風俗之行為時。
    • 欲住宿者過去曾發生延遲向飯店支付費用等糾紛時。
    • 欲住宿者曾因刑事案遭通緝、逮補、檢舉、起訴、判決有罪時。
    • 欲住宿者有暴行、傷害、強迫、威脅、恐嚇、詐欺及與此類似之行為時。
    • 欲住宿者被認為顯然沒有能力支付住宿費用時。
    • 欲住宿找被認為行跡可疑時。
    • 確定欲住宿者為傳染病患者時。
    • 欲住宿者對飯店或飯店工作人員進行暴力性的要求,或提出超過合理範圍要求時。
    • 因欲住宿者爛醉如泥等而有可能造成其他住宿旅客困擾時,以及有明顯造成其他住宿旅客困擾之言行時。
    • 符合旅館業法及飯店所施行的條例(附表三)之規定時。
    • 其他有等同於上述之事由時。
第六條 住宿旅客之契約解除權
  1. 住宿旅客可向飯店申請解除住宿契約。
  2. 若住宿旅客因其自身應承擔責任之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飯店依據第3條第2項之規定指定預收金支付期限並要求支付,而住宿旅客在支付之前已解除住宿契約的情況除外),飯店得依據附表二之規定收取違約金。
  3. 飯店在住宿旅客未曾主動聯繫而在住宿當天晚間8點過後仍未抵達時(如有事先明示預定抵達時刻的情況下,則為超過該時刻2小時),視為住宿旅客解除該住宿契約。
第七條 飯店之契約解除權
  1. 於下述情況下,飯店有時可能解除住宿契約
    • 認為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可能會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風俗之行為或已有上述行為時。
    • 住宿旅客未能向飯店支付使用費或延遲支付時。
    • 住宿旅客簽訂住宿契約以虛偽不實資料申請時。
    • 欲住宿者曾因刑事案遭通緝、逮捕、檢舉、起訴或判決有罪時。
    • 確定住宿旅客為傳染病患者時。
    • 住宿旅客對飯店或飯店工作人員進行暴力性的要求或提出超過合理範圍要求時。
    • 由於自然災害、恐怖事件、國際糾紛爆發等不可抗因素導致臨時或部分停業等事由,無法讓住宿旅客住宿時。
    • 因住宿旅客爛醉如泥等而有可能造成其他住宿旅客困擾及明顯造成其他住宿旅客困擾之言行時。
    • 未遵守禁止在館內吸菸對消防設備等惡作劇之規定,及其他飯店訂定之使用規則中禁止事項。
    • 符合旅館業及飯店所制定的施行條例(附表三)之規定時。
    • 飯店依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不收取住宿旅客尚未接受之住宿服務費等費用。
    • 飯店依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一律不賠償隨之產生的損失。
    • 其他有等同於上述之事由時。
第八條 住宿登記
  1. 住宿旅客應在住宿當天登記以下事項。
    • 住宿旅客(含 同宿者)必須提供個人證件(身分證、健保卡、駕照或護照)供登記。
    • 外外國旅客除上述外,另需國籍、護照號碼。
  2. 其他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九條 客房使用時間
  1. 住宿旅客可使用飯店客房之時間自下午三點至翌日上午十一點止。但連續住宿時,除入住日與退房日之外,其餘住宿日可全日使用。
  2. 無論前項規定為何,飯店有時可在前項規定外為旅客使用方便提供客房,在此情況下收取追加費用,費用收取方式請洽飯店櫃檯人員。
第十條 支付費用
  1. 住宿旅客應支付之住宿費用等項目依據附表一所示。
  2. 飯店向住宿旅客提供客房並供使用後,即使在住宿旅客自願不住宿之情況下,住宿費用依然收取。
第十一條 保管住宿旅客之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
  1. 住宿旅客之隨身行李若於旅客住宿前先送達飯店,僅限飯店於行李送達前已了解此事宜時負責保管,並於住宿旅客在櫃檯辦理入住手續時交給旅客。
  2. 住宿旅客退房後,若發現隨身行李或攜帶品遺忘在飯店,原則上飯店等待物主主動聯絡詢問並要求給予指示。如物主未給予指示,物品經三個月後予以丟棄;但飲料食物、香菸、書報雜誌等,則於當日丟棄。
第十二條 住宿旅客責任
  1. 因住宿旅客之故意或過失而使飯店蒙受損失時,住宿旅客應向飯店賠償該損失。
第十三條 免責事項
  1. 對於因住宿旅客之故意或過失而使住宿旅客蒙受之損失,飯店概不負責。
  2. 於飯店內使用電腦通訊時,顧客應以自身責任執行。若於使用電腦通訊中,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服務中斷,其結果令使用者蒙受之任何損失,飯店亦概不負責。此外、使用電腦通訊時,若因飯店判斷為不妥當之行為而對飯店或第三方造成損害時,住宿旅客應賠償該損失。
第十四條 支配語言
  1. 本條款亦製作中文以外之語言版本,但條款與譯文之間如有不一致或差異時,應由中文版本支配所有規定。
第十五條 關於修改住宿條款
  1. 為因應經濟形勢和相關法令等外部因素之變化,或當飯店的經營和營運狀況發生變化 時,可能會修改以費用和服務內容等相關條件為首的條款內容。
附表一 住宿旅客應支付之總額
住宿費用 基本住宿費用- 房費(或房費+早餐費)
追加費用 飲食費、人頭費、加床費、洗衣費、影印/傳真費、電話費、早進/晚退費用及其他使用或額外要求服務之費用
備註 以上價格皆以含稅
附表二 違約金(第6條第2項相關)
取消變更 不住宿 當天 1天前 2天前 3天前
一般方案 100% 100% 50% 50% 0%
不可取消 100% 100% 100% 100% 100%
備註
  • 上述違約金為基本取消費,實際可能另以住宿契約和特定網站的取消費規定為主。
  • 違約金是從飯店接到住宿旅客通知解除契約之日起開始計算。
  • 無論是取消或是變更契約內容,皆以上述取消變更日作為違約金的收取比率。
  • 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
    1.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前到達者,得於一年內保 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
    2.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附表三 飯店使用規則

飯店為提供顧客安全舒適的住所,訂定以下使用規則,敬請協助配合。若未能遵守規則,本飯店可能會不得不拒絕該顧客住宿或使用飯店內設施,且須承擔相關責任,敬請多加留意。

  1. 請勿將烹飪等用火器具帶進館內。
  2. 全館禁菸,吸菸請至館外。
  3. 請勿從事其他會引起火災之行為。
  4. 除緊急情況外請勿觸碰消防用等設備。
  5. 外出時請確實關上房門,確實關緊房門後即會自動上鎖。
  6. 請勿將會造成其他顧客困擾之物品帶進飯店。
  7. 寵物除導盲犬、導聾犬等身心障礙者輔助犬外,其餘一律不得帶進飯店。
  8. 請勿攜帶不清潔物品或散發異味物品進入飯店。
  9. 請勿攜帶槍械、刀劍及火藥、揮發油等易燃物進入飯店。
  10. 請勿在飯店內從事賭博、擾亂治安或造成其他顧客困擾的行為。
  11. 請勿在規定外的地方使用飯店內的設施備品,或用於規定之外的用途。
  12. 請勿在飯店內的建築物和設備安裝異物,或行使會變更現狀的加工。
  13. 請勿將客房或大廳等飯店內公共空間當成事務所或營業場所等用於住宿外之目的的行為。
  14. 請勿在飯店內向其他顧客分發廣告單、宣傳物或銷售物品。
  15. 請勿在走廊或大廳等公共空間放置自用物品。